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82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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