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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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家棉業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名家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據以請求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