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安華 兼上訴訟代理人 董煥功 被告即反訴原告 蔣志銘
周美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錫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