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朱崑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