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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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MRAMANUWAT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7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被告即將出國,故爰依首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