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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