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4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為
賴翰君
被 告 吳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