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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