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3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慶順
葉衍助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l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