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乙案,業蒙鈞院96年度訴字9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狀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訴訟費用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323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由聲請人預納。│├────────┼───────────┼─────────────┤│登報費│200元│由聲請人預納。│8,92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9,12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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