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寓(原名:莊金龍)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莊金龍」均應更正為「莊凱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原名為「莊金龍」,嗣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0
4年1月28日更名為「莊凱寓」,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莊金龍」均更正為「莊凱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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