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第379號原告 陳福見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松 等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0000000×1÷6=377447;訴之聲明第二項:0000000×1÷6=166666;訴之聲明第三項:8578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