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5萬6,243元及利息;㈡確認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3萬6,243元(計算式:865萬6,243+38萬=903萬6,2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發票日付款人票號金額民國113年4月22日第一銀行石牌分行MA0000000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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