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劉冠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