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勝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雀 被上訴人 鄭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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