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勝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雀 以上上訴人與 鄭偉華 間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萬3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