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5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宗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102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蘇宗文深感後悔,(入監)至今已達三個月,雖悔不當初,但事實就是觸法需經處罰,懇求法院於情理法外開恩,受刑人只能一再責怪自己當初為何沒有早發現及治療而導致強迫症,因不想有任何悲劇發生造成終生遺憾,本人願意就易科罰金之外附加易服勞役或任何對現今社會有幫助之義工來回饋社會,並保證不會再做任何犯法之行為,如有違背願受最嚴厲之處分云云。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易科罰金之制度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性質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現行條文第1項但書之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而為准許或駁回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更符合易科罰金制度之意旨。是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得予裁量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實際情況,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一經判決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檢察官即應為易科罰金之處分。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檢察官就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就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指情形妥為考量,則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除本執行案件係於100年12月至101年1月間,在超商竊取遊戲光碟,共計6次,有原審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外,抗告人前於98年4月至6月間及100年5至8月間,已在類似處所竊盜與前開案件類似之物,共計9次,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216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695號判決、原審以101年度桃簡字第389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897號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651號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1300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苗簡字第457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判決書可查。足見抗告人確一再觸犯相同類型之犯罪,仍不知悔改,蔑視刑罰法律,其所犯竊盜犯行,連同本執行案所犯已達15次之多,誠未見抗告人有任何悔意,實無從藉由財產刑之處遇手段預防其再犯,則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綜合本執行案件之犯罪特性、情節、受刑人個人特質及社會秩序維護必要性等因素,進而具體說明不准異議人聲請易科罰金之理由,以抗告人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不准許抗告人易科罰金,實未見所行使法律賦予指揮刑事案件執行之裁量權,有何逾越法律授權、專斷或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難認有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再抗告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家庭生活關懷協助調查審核表上,表示「不需要通知社會局」,且其「入監執行後,前開同住家庭成員有獨立經濟來源」,有上開審核表可稽,是難認抗告人之年幼稚女將因抗告人入監執行而發生照顧不週之情形,是抗告人認其一旦入監執行,家庭將會有憾事發生,造成其終生遺憾云云,顯有過慮之虞。至於抗告人稱願意本執行案件易科罰金之外,另承擔其他附加社會勞役等情節,亦與現有法律規範不符,是抗告意旨所舉事由,均無以資為准許易科罰金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難認有何裁量瑕疵之情形,故其命令不准易科罰金,逕將抗告人送監執行,於法自無不合。原審認抗告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聲明異議,核無不合。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請求撤銷該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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