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5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向原告之前身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辦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使用,詎嗣後未依約繳納相關
款項,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申請書、
借款契約書、透支動用收回紀錄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至於被告陳稱目前經濟能力及身體狀況不佳無法清償等語,
此乃日後實際執行成果之問題,尚不影響本院對於兩造權利
義務關係之判斷。從而,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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