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楊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淑慧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725,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餘本金1,598,43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中興小│115│建│617│61700分之1493││││││子段│段││││││└──┴───┴────┴──┴───┴─────┴─┴──────┴───────┴──────┘┌────────────────────────────────────────────────────────────┐│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八││││││││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96│嘉義市○○○○○段│住家用│72│││││││72│陽台│9.│平│全部│共有部分:││││順一街19│中興小段│鋼筋混凝│.4│││││││.4││56│方││竹圍子段││││號8樓2│115地號│土造八│2│││││││2│││公││中興小段││││││層│││││││││││尺││127建號│││││││││││││││││││面積:117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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