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豐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金豐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徐淑芬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