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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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俊憲 被告 李培安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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