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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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淑緣 送達代收人 邱麟茜 被告 張庭瑋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清聚 被告 房嘉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張庭瑋、張清聚(即張庭瑋之法定代理人)、房嘉弘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范嘉駿葉珈銘葉志偉賴美霞 (後2人均為葉珈銘之法定代理人)部分,因被告范嘉駿、葉珈銘之刑案部分並未到案,並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被告范嘉駿、葉珈銘、葉志偉、賴美霞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被告范嘉駿、葉珈銘經通緝到案後,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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