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14號原告即受監護宣告人 黃張純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青 原告 黃演煙
黃井 約 黃玉季 黃綵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何庚壬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