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林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日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費用10,900元,尚須繳納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