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3號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設立,並向本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5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4月24日以農授漁字第1120709292號函許可,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聲明: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10月18日農漁字第1070727060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0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4冊、第9頁第3204號)。該財團法人為因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112年3月23日召開第2屆第5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已許可前開章程之變更等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4月24日農授漁字第1120707972號函、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等資料為證,就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