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江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