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台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張台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