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碧東
陳婕瑀 陳映彤 李春男 李施富子 被告 游玉蘭
楊國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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