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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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一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抵押權人所墊付之保險費、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該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23日起至121年12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3,840,000元、⑵300,000,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8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總計尚欠本金3,606,0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扣款委託書、「房貸優良客戶優惠專案」申請書暨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1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73字第1029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5月21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舊社││126│田│││636│54分之1││├──┼───┼────┼────┼────┼─────┼─┼──┼──┼──────┼──────┼───────┤│2│新竹市││舊社││126-15│建│││58│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217│新竹市武│新竹市舊│住家用,│三層:│四層:│五層:││││108.87│陽台│12.97│平方公│全部│││││陵路271│社段│鋼筋混凝│39.81│44.23│24.83│││││雨遮│4.56│尺││││││巷148-1│126-15地│土造,5││││││││││││││││號│號│層│││││││││││││├──┴──┴────┴────┴────┴───┴───┴───┴───┴───┴───┴─────┴────┴───┴───┴───┴───┤│共用部分:舊社段1246建號、49.2平方公尺、10000分之139;舊社段1247建號、45.52平方公尺、10000分之137;││舊社段1251建號、21.96平方公尺、2分之1;舊社段1257建號、1,335.82平方公尺、5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