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
5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774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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