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65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基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高基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高基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址暨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98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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