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旭日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潘祈臻 上列聲請人與 吳信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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