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雲雄
黃 李秋美 黃彥樺 黃一正 黃意雯 黃彥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文旭 等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