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城夆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淑媚 上列聲請人與灃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灃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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