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9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960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9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零柒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3日與原告訂立通信貸款契
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以5年按月分期攤
還本息,及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按期支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迄至95年5月17日起即未按期給付,依約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尚欠之本金246,072元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務查詢
表各1件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上開事
實復不爭執,而僅辯稱:協商後現無力清償等語,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文
所示借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