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3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告 林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2333號│├─┬─────┬───────────────┬──────────┤│編│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25,436元│自10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無││││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2│21,846元│自10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無││││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