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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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欣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清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妤安 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代位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50元。
二、被告 洪啟翔 、 曾智彥 、 陳清四 、 楊家益 、 許雅雯 、 陳雅玲 、 黃群凱 、 陳秉堅 、 蔡曜任 、 王新智 、 王怡雅 、 許世正 、 邱育潔 、 呂秀敏 、 呂亦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