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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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欣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清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妤安 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代位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50元。

二、被告 洪啟翔曾智彥陳清四楊家益許雅雯陳雅玲黃群凱陳秉堅蔡曜任王新智王怡雅許世正邱育潔呂秀敏呂亦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鈺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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