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