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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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