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葉斯彧 被告 林志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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