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士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士逸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士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聲請書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其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四、駁回聲請之說明(即附表二部分):
㈠、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倘檢察官誤向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並無管轄權,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
㈡、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固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0號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於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案件審理時,於109年11月11日撤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內所附審判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上訴字第2467號卷第
157、199頁)。是本院並非附表二所示各罪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受刑人罪刑之法院,依照前開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1月25日108年7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12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0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5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5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12月25日109年12月25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140號(已執行在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18號編號2至3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5月20日至106年5月21日106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90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79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679號106年度簡字第4303號107年度簡字第531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7月26日107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679號106年度簡字第4303號107年度簡字第531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25日107年3月17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93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1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84號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4日106年5月20日106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0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31號107年度簡字第4493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7月9日109年5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31號107年度簡字第4493號109年度訴字第50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17日107年8月13日109年11月11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84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5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19號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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