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李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慧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李玉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八│107年1月31日│32,500元│0000000│││1││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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