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7號債權人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國竣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就其於106年11月間,就租賃債權人之汽車所造成損害,給付債權人新台幣69,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固提出有切結書及修車報價單等釋明文件,惟本院核對債權人欲請求之數額與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內容,暨參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60年度台
上字第1505號判決等關於「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故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之見解,認為債權人之請求數額似有疑義,且釋明文件亦有未足,是本院於107年7月20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相關事項,惟債權人於107年7月25日受收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