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7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錦堂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錦堂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3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8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㈡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又5日確定。前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6年8月1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某加油站之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於107年1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居所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14日晚上8時15分許,因另案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內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桃園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錦堂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查獲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並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並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3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