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許○翔(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許○豪(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黏○涵(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麗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4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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