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廷諭 被告 魏豪 均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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