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浩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翁偉倫 律師 張作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68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8萬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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