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何宜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柄縉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4NZ-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