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蔡江彬 代理人 郭玳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5月27日│10,903元│AG0000000│││有限公司 王銘陽 │敦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