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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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王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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